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轻型电动车欧盟市场准入要求
发布时间:2025-05-04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8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
欧盟对于轻型电动车的管控标准来源于速度和驱动性能。

  • 上图车辆分别为电动助力车和电动摩托车,属于L类车辆中的L1与L3类别,源自法规Regulation (EU)168/2013《关于两轮或三轮车辆和四轮车的批准和市场监督》的要求,符合要求的二轮/三轮电动车辆需要进行型式批准,进行E-mark认证。但是有以下几类车辆不在L类车的范围里:

a. 最高设计速度不超过6km/h的车辆;

b. 最大连续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250W的辅助电机的踏板助力自行车,在骑车人停止踩踏板时切断电机输出,在车速达到25km /h之前逐步减小电机输出并最终切断;

c. 自平衡车;

d. 没有配备座位的车辆;

可以看出,低速和低功率的带有电力辅助的踏板自行车、平衡车、滑板车等轻型电动车不属于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范围(非L类)。为了弥补这些非L类轻型车监管要求的空白,欧盟编制了以下规范:

  • EN 15194:《电力辅助自行车-EPAC》

  • EN 17128:《载人和货物及相关设施运输的轻型机动车辆,未经道路使用类型批准-轻型电动车辆(PLEV)》

上图所示的电动助力自行车(e-bike),属于标准EN 15194的范畴,该车的最大速度需要小于25km/h。此处需要注意电动自行车不可取代的 “踩骑”性质,一定要装有踏板和辅助电机,不能完全由辅助电机推动。完全由辅助电机推动的车辆则要归属到摩托车类别,欧盟《驾照规定》(Directive 2006/126/EC)规定,小型摩托车驾驶者须拥有AM等级驾照,摩托车驾驶员需有A等级驾照,自行车不需要驾照。

早在2016年,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就开始为轻量型个人电动车(PLEV)制定推荐性安全标准。包括

电动滑板车、赛格威牌电动代步车,以及电动平衡车(独轮车)。这些车辆由标准EN 17128管理,但最大速度也需要小于25km/h。

2. 市场准入要求

  • L类车受ECE法规管控,需要进行型式批准,其电池系统需要满足ECE R136的要求。除此之外,其电池系统还要满足最近的欧盟新电池法规(EU)2023/1542的要求。

  • 电动助力自行车虽然不需要型式认证,但是也要满足欧盟市场的CE要求。如机械指令(EN 15194为机械指令下面的协调标准),RoHS指令,EMC指令,WEEE指令等等。满足要求后,还需要有符合性声明与CE 标志。需要注意的是,虽然电池产品的安全性评估不在机械指令里面,但是也需要同步满足 EN 50604(EN 15194里对电池的要求)和新电池法规(EU)2023/1542的要求。

、轻量型个人电动车(PLEV)同助力自行车一样,不需要型式认证,但要满足CE要求。以及其电池需要满足EN 62133与新电池法规(EU)2023/1542的要求。